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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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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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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 一、 |
研究組:人類學、自然地理學與地質學、動物學、植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等事項。 |
| 二、 |
典藏管理組:蒐藏品之入館、收藏、交換、登錄、異動、盤點、維護、加值應用開發、典藏環境監控等業務之統籌督導及行政管理事項。 |
| 三、 |
推廣教育組:博物館教育之研究與推廣、志工管理、資訊管理、出版、行銷與公關、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等事項。 |
| 四、 |
展示企劃組:自然史文物展示與特展之規劃設計、展品徵集及管理維護、館務發展規劃、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
| 五、 |
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出納、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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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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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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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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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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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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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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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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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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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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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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