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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順利推動各種教育活動,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擴大並提供民眾參與社會服務及滿足社會大眾學習、服務所需,擬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館依本要點設置及管理本館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

 

第二章‧任務
第三條 志工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展各種教育活動。
(二)協助推廣本館辦理各項展覽、研究及研習等活動。
(三)其他相關業務。

 

第三章‧志工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志願參與導覽與教育推廣活動者,經本館依實際需要公開召募甄選,並訓練結業,且經導覽或活動考核合格者,由本館核發志工證,成為本館志工。
第五條 志工均為無給職。但赴館外協助或參加推廣活動、研習課程,得酌發交通費或誤餐費。
第六條 志工之權利:
  (一)一般性隊務及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幹部提名之連署、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相關機構及志工隊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研習活動。
(四)服務滿一年之志工,本館得致贈館方出版品。
第七條 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本館及志工隊組織章程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每月至少服務八小時,每年累計服務九十六小時。
(三)每月二十日前填妥次月「服務排班表」,並依排班表出席服務,如無法出席,應洽請代、換班。
(四)執行志工隊或本館分配之服務工作,並恪遵工作規定。
(五)擔任志工隊所指派之職務、參加各項服務活動及出席會議。
(六)依本館「志工服務值勤注意事項」服務。
第八條

志工訓練應由志工隊長召集幹部排定年度訓練計畫,送交本館審核執行。前項訓練計畫包括新進志工訓練、志工在職訓練、參訪訓練。

 

第四章‧組織
第九條 志工隊置隊長一名,其任務如下︰
  (一)綜理全隊隊務,擬訂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館與志工隊之工作項目。
(三)遴聘適當人選擔任小組組長、副組長、部落長老。
(四)召開幹部會議。
(五)瞭解志工參與各項活動之辦理情形,給予必要之協助。
(六)瞭解志工成長及服務需求,發展新服務方案。
(七)協助新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
(八)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祝賀或慰問。
(九)辦理年度服務檢討及幹部改選事宜。
(十)規劃次年度志工隊之活動於大會中提案議決。
第十條 志工隊設星期二至星期日小組,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名。
第十一條 組長、副組長任務如下︰
  (一) 確實掌握志工值勤動態,分配或調整志工合適之服務點。
(二) 瞭解及反應志工服務狀況,對經常請假之志工予以鼓勵,並提醒其維持正常之出席率。
(三) 協助安排及調度值班人力。
(四) 協助視聽影片播放、自然教室管理與展場服務。
(五) 協助傳達館內最新資訊,並隨時反應志工意見。
(六) 主動關懷志工,瞭解志工之喜憂,適時反應予隊長,代表團隊表達祝賀或慰問之意。
(七) 志工通訊錄製作、志工證件製發
(八) 出席時數統計、人員資料管理、活動狀況管理
第十二條 志工隊設導覽、活動、服務三個部落,各部落置長老一名。
第十三條 部落長老任務如下︰
  (一) 負責規劃各部落活動之主題及內容。
(二) 各部落資料之建立、保管及傳承。
(三) 協助辦理新進志工之輔導與訓練。
(四) 部落活動時志工之聯繫。
(五) 設備器材管理、活動空間管理、活動器材管理、各式用具申購。
(六) 其他臨時協助事項。
第十四條 導覽部落志工任務:
  (一) 每月依排班表出勤、辦理各項導覽解說相關事宜、展場展品維護、秩序管理、出席會議及進修課程活動、其他臨時需要辦理事項。
(二) 館內、外參觀個人及團體之導覽、解說。
(三) 協助戶外活動之推廣。
第十五條 活動部落志工任務:
  (一) 每月依排班表出勤、辦理各項教育活動相關事宜、展場展品維護、秩序管理、出席會議及進修課程活動、其他臨時需要辦理事項。
(二) 執行與開發行動解說站、博物館尋寶記、親親博物館等活動。
(三) 協助戶外活動推廣。
第十六條 服務部落志工任務:
  (一)每月依排班表出勤、辦理各項活動相關事宜、展場展品維護、秩序管理、活動教室及器材管理、視聽影片播放、通訊刊物製作、出席時數統計、出席會議及進修課程活動、及其他臨時需要辦理事項。
(二)協助志工管理等相關行政業務。
第十七條 志工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一) 隊長:曾任小組副組長至少二年,或組長一年以上,或部落長老一年以上,或表現優異經本館核定者。
(二) 部落長老:任本館志工滿一年,曾獲志工大會表揚者。
(三) 小組組長、副組長:本館志工表現良好者。
(四) 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得兼任隊長或部落長老。
第十八條 志工幹部之選舉與任期:
  (一) 隊長:全體志工十分之一連署,經本館審核通過,由全體志工投票選舉;無被連署者得由本館遴派。
(二) 部落長老、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隊長委派。
(三) 志工幹部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志工幹部於任期內如請假逾一個月,致業務無法推展,本館得另行指定幹部接任。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條 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志工非經事先准假,不得缺席。志工大會由隊長主持,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志工出席,出席志工過半數同意。
第廿一條 志工隊長得視活動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工作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志工出席,出席志工過半數同意。
第廿二條

志工隊長得視活動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第六章‧獎懲
第廿三條 擔任本館志工期間應接受本館服勤督導及考核評估其服務成效,並依考評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一)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表現優良者,應報請本館定期表揚以資獎勵。
(二) 有違反志工隊隊組織章程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除名等處分。
第廿四條 本館應會同志工幹部依服務品質與專業知識、服務態度與方法技巧、學習能力與語言表達、主動提出服務改進、執行工作之適應性、協調合作能力、計畫、判斷能力、責任意識、服勤及會議、研習出席情況(遲到、早退、請假、未到等)進行考核,全體志工考核應於志工大會前一個月完成。
第廿五條 本館得就志工全年服務狀況及其服務年資分別給予表揚,或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目的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社團公開表揚。
第廿六條 志工因下列事項,得終止服務資格並繳回志工證及制服:
 

(一)因故不克兼顧本館服務工作者。
(二)考評未達標準者。
(三)未辦理請假曠職三次者。
(四)嚴重違反服務值勤注意事項者。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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