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預告
一、修正機關:國立臺灣博物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三、「國立臺灣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博物館秘書室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1號5樓
(三) 電話:02-23822699#348
(四) 傳真:02-23822684
(五) 電子郵件:jhsu@ntm.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