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國立臺灣博物館服務信箱處理程序:
一、本館陳情案件之編號、分類、分送、彙整、回復等相關作業,由秘書室專人負責,依據陳情內容與性質會辦各相關組室處理。
二、本館民眾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期程,依下列陳情類別處理,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一) 簡易或緊急事項:即時回復。
(二)一般建議事項:六個工作日內回復。
(三) 複雜或跨組室事項:如無法於六個工作日內回復,應先行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並持續追蹤進度,於綜整意見後回復。
三、本館為瞭解陳情人對於本館回復之滿意度,以電子郵件回復時,得請陳情人填復「陳情案件回應滿意度意見調查表」,以利持續改善本館服務措施。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同一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